川崎市的治理公害措施(1)

川崎市先于国家政府采取了治理公害措施。为了救援受害者,川崎市建立了公害受害者救援制度,并且于39 个工厂签订了防止大气污染协定,强化对发生源的对策。另外,川崎市制定了防止公害条例,对工厂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,并且建立了公害监视中心及公害研究所等体制。即使在当前,对公害所采取的措施也必不可少。近年来,川崎市在对氧化氮等的对策方面予以推动。

川崎市对公害采取的主要措施年表

年度 主要事项
1960年 川崎市公害防止条例(旧条例)的公布和施行
1968年 采用大气污染集中监视装置确立对二氧化硫等的连续监视体制
1969年 制定《关于对因大气污染造成的健康危害的救援措施规则》,开始施行对受害者的救援
1970年 与市内39 个工厂签订《关于防止大气污染协定》,强化发生源对策
1972年 公布《川崎市公害防止条例》,采取总量规定,建成公害监视中心
1976年 公布《关于川崎市环境影响评估条例》,建立防止环境恶化于未然的机制
1978年 完成了“发生源氧化氮自动监视装置”(市内32 个大型工厂)
1979年 在全市范围达到二氧化硫浓度的环境标准
1999年 制定和公布《关于川崎市公害防止等生活环境保护条例》

川崎市与企业签订协定

与占市内重油消费量90% 的临海地区大型工厂,签订了防止大气污染协定。

  • 防止大气污染计划的制定
  • 预警发布时的措施(缩短生产时间等)
  • 设置设施的协商
  • 发生事故时的措施及报告
  • 使用燃料报告

 强化规定、采取总量规定

1972年,川崎市在全国率先公布了以总量规定为内容的条例。

大气环境的连续监视

公害监视中心通过在市内设置的18 个监测站,连续监视大气环境的污染状况。另外,以大型工厂为对象,通过发生源大气自动监视系统施行自动监视。

川崎市の大気監視体制